按照《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該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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