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問題
法院在處理因同居關系而產生涉及問題的案件時,一般會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問題
雙方所生的非,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