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以判決形式確認了一名兩歲女孩與一名男子之間的父女關系,同時駁回了女孩母親要求該男子直接撫養女孩的訴訟請求。
2006年3月,未婚女青年沈某生育一女,取名小樂(化名)。2007年4月,沈某以董某身為小樂父親卻以種種借口拒絕承認且拒不承擔撫養責任為由,將董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確認董某與小樂的父女關系,并要求董某接走小樂直接撫養。案件審理中,董某否認自己系小樂父親,拒絕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某在庭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董某系小樂生父,因此,在沈某申請對小樂和董某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鑒于董某雖然否認其系小樂生父但又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故法院當推定小樂和董某之間的親子關系成立。至于沈某要求董某直接撫養小樂的訴訟請求,考慮到小樂年齡尚幼、一直隨沈某生活、董某另有家庭,在沈某拒絕更改訴訟請求且沒有要求董某承擔小樂撫養費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駁回其這一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