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從人類生育的自然屬性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區別,但從社會屬性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由于傳統習俗對婚外性行為及生育的極端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視。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
[關鍵詞]非婚生子女 權益 保護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本來已是一個遠去的話題,但近年來,同居、試婚、特別是婚外情盛行,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之一是非婚生子女不斷增加。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為的產物,傳統習俗對他們排斥,因而他們的權益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護。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等。[1]如,未婚男女在戀愛期間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與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類型,如,未婚女性通過醫學輔助身育技術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對生育婦女一方視為非婚生子女。當然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與道德無關,但由于不是在婚姻關系內出生的,仍應歸于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無婚姻關系的時間是在受胎時還是子女出生時各國法律規定有別。但在我國,未婚男女先懷孕后登記結婚,或子女出生后補行結婚登記的,其子女不能稱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從人類生育的自然屬性上講,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沒有區別。但從社會屬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對稱,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傳統習俗對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和生育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視,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只許其母認領。亂倫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許認領,即使父母結婚,也不得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2]到了二十世紀初,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態度轉為寬容,從人道主義,保護人權理念等出發,各國開始采取措施,以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但仍有個別國家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財產權利區別對待,如現行《日本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繼承時的應繼份為婚生子女應繼份的二分之一。在我國,舊社會非婚生子女地位低下,封建時代的法律,對“奸生子”、“婢生子”備加歧視。直至清末,《大清現行刑律》仍然規定,奸生子不得繼承宗桃,繼承遺產時其應繼份為婚生子女的一半。
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應當受到譴責。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條就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3]1980年《婚姻法》第19條重申了這一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完全適用于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