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均于1988年出生的農穎和曾其清自由戀愛后,因未達到結婚年齡而一直走不進婚姻的殿堂,但兩人已暗結了愛情的結晶。2007年10月4日,他們的兒子曾舜磊出世了。孩子出生后,兩人曾在農穎的家中共同撫養兒子曾舜磊一段時間。由于兩人同居時都很年輕,兒子出生后兩人因各種原因產生了很多矛盾。2009年1月8日起,曾其清把曾舜磊丟給農穎撫養,自己返回憑祥市上石鎮上石村居住,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年青母親農穎則帶著兒子繼續在龍州縣逐卜鄉弄崗村生活至今。曾其清自離開母子倆后一直沒有給過一分撫養費,為此,農穎起訴到憑祥市法院,請求裁決曾舜磊由其攜帶撫養,曾其清一次性支付撫養費86400元至18歲(400元/月×12個月×18年),繳納曾舜磊18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審理結果】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本案中,農穎和曾其清屬于同居關系,曾舜磊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曾其清作為曾舜磊的生父,對曾舜磊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應該承擔曾舜磊的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后,憑祥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判決:非婚生子曾舜磊隨農穎生活,曾其清每月負擔曾舜磊生活費250元,曾舜磊的教育費、醫療費在實際發生后,以正式單據為準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從本案判決生效之次月起,曾其清每月15日給付曾舜磊生活費,曾舜磊的教育費、醫療費在確定后即應給付。對于農穎要求曾其清支付曾舜磊社會撫養費18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沒有證據證實該項費用是否存在且已實際發生繳付,曾其清又不予認可,因此法院對于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的存續與否不是父母承擔此義務的前提條件。本案判決曾其清承擔撫養義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毋庸置疑,和諧美滿的夫妻關系是子女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姻登記后確立夫妻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青年由于感情沖動而同居生子但最后又無法走到一起的現象是有的。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弊端:首先,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不構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其次,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雖然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在現實中,如果男方否認存在父子(女)關系時,往往同時也會拒絕配合作鑒定,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