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的法律約束
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享受繼承權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權利.不受歧視,還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事實婚姻要拿結婚證才成為合法婚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