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如何上戶口
案情簡介:張女士是個單親媽媽,未婚先孕,2003年生下了一個兒子,兒子的父親在其出生以后只見了兒子一面就下落不明,張女士只好自己帶兒子過。因為沒有合法生育手續,在兒子5歲以前一直沒有勇氣給兒子落戶口,眼看到了孩子該上幼兒園的年齡,沒戶口就上不了附近的幼兒園,除非支付大筆的贊助款,今后孩子的許多權利也將受到限制。為了能夠使兒子象其他的孩子一樣平等地享受正規的學前教育,張某來到派出所為兒子申報戶口。派出所了解情況后,口頭答復張女士,象她這樣的情況,必須出具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同意申報戶口的聯系單、孩子的出生證、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計劃生育部門的相關證明才能給這孩子登記戶口。張女士來到計生辦,沒有得到計生辦的同意,她又來到村委會,村委會也不同意給她出具證明,理由是孩子的出生,違反了計劃生育法。更為糟糕的是張女士已經無法找到孩子的生父了。難道張女士孩子的戶口沒有指望獲得登記了嗎?難道讓孩子繼續保持“黑戶”身份嗎?張女士多次奔波,屢遭相關部門拒絕提供證明。張女士為此深深自責和難過,她求助律師:非婚生子沒有權利落戶口嗎?
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條即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踐中,怎樣來具體落實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卻并沒有具體規定。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部門更是因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而以非婚生、私生子為由不給他(她)們落戶口,造成他(她)們上學、就業、結婚等各方面的障礙,他(她)們的基本生存權、人格權難以保障,這種情形事實上的大量存在,已經成為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身心發展的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一個人如果沒有合法的身份,連基本的戶口都沒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從何談起?從法律精神,從尊重人權的角度出發,非婚生子也同樣享有人的權利,自然也應該落戶口。一個沒有戶口的人在入托、上學、就業等方面都會受到莫名的刁難和歧視,這不是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所應有的法則。非婚生育雖然不為法律所允許,但孩子是無辜的,人們把父母的過錯遷怒到孩子身上是不人道的。據悉,黑龍江省公安廳早在2003年已經規定“私生子”可以落戶口,不論婚生還是非婚生,出生登記落戶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不再向群眾索要其他材料。其依據是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
非婚生育違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或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社會撫養費,但不能以私生子為由拒絕給孩子落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