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利
非婚生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對于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無憂之成長至關重要。縱觀非婚生子女地位之變遷史,可知非婚生子女受生父母撫養的權利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現今各國立法大都規定了生父母對其非婚生子女平等地履行撫養義務,并且構建相應的制度確保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我國婚姻法第 25 條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規定了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生存、受教育等基本權益難以保障,生父母逃避撫養義務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完善我國現行制度種種缺陷、以督促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具有重大的意義。
1.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程度
撫養程度即應給予撫養權利人撫養的水平、標準。我國婚姻法第 21 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有請求生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第 21 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甚為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并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殘缺對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所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立法應取消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限制,規定父母給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撫養程度,以確保子女之健康成長。
2.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協議
撫養協議是生父母之間訂立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及與子女撫養有關的契約。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若能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則可避免通過繁瑣的司法程序來解決子女刻不容緩的生存問題。但是此種協議能否發揮保護子女權益的作用,還取決于協議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未對此類撫養協議做出規定,實踐中允許生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但是由于立法未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一旦發生撫養糾紛,仍得經過司法程序加以解決。鑒于此我國立法應對此類撫養協議做出規定,以便非婚生子女之基本權益得到迅速及時的保障。具體而言,立法不應限制撫養協議的形式,但同時規定以書面形式并經公證的撫養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