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權承。
香港法例規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系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系,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系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后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系,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證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臺灣民法的規定: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并無真實血緣關系,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具有血親關系。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并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關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