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λ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在其出生后結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λ。
在把握準正的含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
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
2、準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須有血緣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2)須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準正為法律事件,它為婚姻的附隨效力,其發生無須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準及其他程序。
3、關于準正的效力問題,有的國家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則規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λ完全相同,但在實踐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而且,婚姻法已經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因此,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δ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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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