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δ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Σ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當然前面所說的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同居關系,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于特殊的同居關系了。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于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û有子女的情況。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關系時,父母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上是比較平等的,這種情形與上述的情形還是有所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