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代孕生子,孩子撫養權應該歸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代孕生子撫養權爭議案件,最終孩子的撫養權歸代孕婦女,求孕的男方還需承擔64萬元的撫養費。
案件回放:請人代孕生子引發撫養權糾紛
廈門一企業主張某的孩子因車禍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張某經中介找到了曉玲(化名)為其代孕生子。張某每月支付曉琳生活費1.5萬元,先后累計達20余萬元。
2012年3月,曉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曉玲拒絕將孩子交給張某夫婦撫養。在多次溝通無效后,張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玲于是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 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最終,法官將非婚生子女判決給曉玲撫養,張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撫養費累計達64萬元。
法官說法: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由于張某一直“咬定”自己與曉玲之間存在“代孕”協議,因此孩子應該由自己撫養。對此,思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則認為,從本案的案情來說,僅從張某提交的證據來看,尚無法做出明確認定是“代孕合同”;即便雙方在現實中簽訂“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專家點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某大學法學院黃教授認為,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于“非婚生子女”。
黃教授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像本案被告作為孩子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應歸母親。
黃教授認為,雖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本質上屬于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系。在法律關系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小孩屬于自然血親下母子關系,其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到的義務。
小編總結
雖然目前我國對于代孕是禁止的,但是層出不窮的有關代孕所生子女的爭議卻要求我們必須對此類子女的歸屬問題進行立法。一方面,代孕技術其實是一種解決 不能生育的醫療方法,能夠有效減少對兒童拐賣的犯罪行為,如果規制與管理得當將能夠極大地促進社會的穩定,因此,代孕應該合法化;另一方面,有關代孕的醫 療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有不少的實例,并日趨走向半公開化,怎樣合理的認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個急需法律來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