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50歲的郭某和20歲的李某一同從老家到上海打工。同在異地打拼,兩人忘卻了年齡差距,很快走到一起,進而開始同居。2011年,兒子郭小出生了。
得知兩人的“戀情”后,李某的父母堅決反對,立即將李某接回老家。一年后,李某與他人登記結婚,郭小則一直跟隨李某生活,李某的父母也常幫忙照看。
老來得子的郭某不舍得失去郭小,但李某不想讓郭某介入自己新的生活,因此拒絕郭某與兒子見面。
2013年3月,郭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院,請求判令郭小由自己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一審法院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認定郭小由李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撫養費600元,至郭小18周歲止。
郭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堅持要求將郭小判歸自己撫養。
法庭上,郭某情緒激動:“李某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怎么撫養孩子?我每月2000元的穩定收入,孩子由我撫養更合適!”
李某沒有親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孩子還不滿2周歲,由郭某撫養并不合適,要求法院判決郭小繼續跟隨自己共同生活。
二審法院認為,郭小尚年幼,且自郭某與李某分居之后,一直隨李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而維持現有生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郭小的健康成長最為有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陸文奕指出,法院判決認定子女歸誰撫養,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作為最重要的原則。通常來講,除母親患有嚴重疾病、被判刑,或有吸毒、賭博惡習等特殊情況外,一般認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以保證處于哺乳期內的嬰兒健康發育成長。對于2周歲以上的子女,則要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等,來認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10周歲以上的子女隨哪方共同生活,應當聽取子女本人的意見,子女的意見將作為法院判定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上述案件中,郭小不滿2周歲,自出生以來一直隨李某生活,客觀上沒有不利于郭小成長的情況存在,且李某也愿意撫養孩子,因此,法院最終判定郭小繼續由母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