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機會,80后女孩程某與比自己年長14歲的劉某相識。劉某經營著幾家公司,出手闊綽,很快贏得程某的芳心。2010年,程某生育一子劉恒。
兒子出生后沒幾個月,突然有一天,一個女人抱著孩子找上門來,要求劉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程某這才知道,劉某竟同時跟其他女性保持著“不正當”關系,還有了孩子。
一氣之下,程某將劉某告上法院,同時拿出了早在兒子出生前,就與劉某協商簽訂的《子女撫養費協議書》,要求判決劉恒歸自己撫養,劉某按照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支付劉恒2010年的撫養費6.5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程某的訴訟請求。
時隔兩年,程某再次來到法院,訴請劉某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的撫養費共計6萬元,因為自2012年3月起,劉某又開始拖欠撫養費……
一審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庭上,劉某嘆了口氣說:“2012年因投資失敗,我名下房產已被法院查封,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協議,法院應該調低撫養費支付標準。”
此言一出,立刻遭到程某反對:“劉某名下有十幾套房產,一兩套被查封不能說明他沒有支付能力!”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劉某與程某就子女撫養費用的數額和期限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劉某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劉恒的撫養費。劉某以其經濟狀況惡化,沒有支付能力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但其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涉訟,并不足以證明其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按照原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因此,劉某要求調低撫養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遂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潘兵指出,實踐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呈現出“一異一同”的特點。“異”是指撫養費數額的認定往往“高低懸殊”,即雙方事先簽訂撫養費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最終認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高于無協議的案件。這是因為前一類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業基礎、經濟條件較好,與女方屬于婚外同居。出于“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與男方“談判”,協議約定數額較高的撫養費。相反,在雙方沒有撫養費協議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難舉證證明被告的經濟情況和支付能力,相對前一類案件,法院判決認定的撫養費數額往往較低。
“同”是指撫養費糾紛案件的一個共同點是重復訴訟多。有協議的情況下,因被告不履行協議,拖欠支付,原告隔一兩年就到法院起訴,討要撫養費,上述案例就是如此。而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告同樣會隔幾年就以物價上漲、孩子需求增加等為由,起訴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經歷多次訴訟,雙方往往積怨已深,情緒激動,法院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