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男女雙方對分手后子女探視權問題持對立意見,最終,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非婚生女享有探視權。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季某女與被告趙某男自2009年4月起,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0年5月生一女孩田田,2014年7月,二人產生感情糾紛,原告季女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趙男的同居關系。法院通過審理查明,原告季女與被告趙男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原、被一致同意解除“夫妻”關系,但對非婚生女田田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問題存較大爭議,原告認為,被告多年未履行撫養義務,與女兒沒有感情,分手后不希望再見到被告,不同意被告探視女兒;被告趙男同意支付女兒撫養費,力爭對女兒的探視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季某女與被告趙某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雙方之間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依法應予解除。根據婚姻法規定,原、被告同居期間所生女孩田田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原、被告對非婚生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應依照婚姻法規定原則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解除原告季某女與被告趙某男同居關系;
二、原告季某女與被告趙某男非婚生女孩田田由原告季某女撫養;
三、被告趙某男每年承擔非生婚女田田的撫養費4000元,直至田田成年止;
四、被告趙某男對非婚生女孩田田享有探視權,具體探視方式、時間由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