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與女友同居導致女友懷孕生下兒子,不料兒子剛滿6個月韋某就另尋新歡,與他人結婚,不但拒絕將孩子戶口遷隨一直撫養孩子的女友,更拒絕支付撫養費,被告上法院后,又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以為這樣耍賴就能逃脫責任。面對該男子幾次三番的耍賴行為,法院果斷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013年4月,家住來賓市興賓區的韋某與熱戀中的同居女友陳某生下了一個兒子。本以為幸福生活就此到來,沒想到孩子生下來后,韋某不但不高興,還拒絕與陳某登記結婚,并在兒子剛滿6個月的時候與其分手。之后不久,韋某又與另一女子登記結婚,從此不再照顧陳某母子倆,更拒絕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2014年7月,無力獨自撫養孩子的陳某將韋某訴至興賓區法院,要求韋某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費700元,并承擔一半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直至其獨立生活。在法院的調解下,韋某同意了陳某的訴求,雙方自愿達成了協議。不料,韋某根本沒有支付撫養費,而是以各種借口耍賴拒絕履行義務,忍無可忍的陳某隨后向興賓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興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擔負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之日止。本案中當事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其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卻故意逃避,無視法律的權威。
當興賓區法院執行法官找到韋某時,韋某再次跟法官耍起了心眼,狡辯稱陳某在生小孩及小孩生病住院時已經支付了費用,自己無需再支付之前所欠的撫養費。為了逃避責任,韋某與法官打起了“太極”,找來自己的父母做擋箭牌,讓其父母出面到法院進行調解。可就當韋某的父親同意將小孩的戶口轉隨陳某,并答應在年前將拖欠的撫養費支付完畢時,韋某再次耍起了無賴,拒不承認父親的與陳某達成的協議。
眼看就要過年了,一邊是辛苦撫養孩子的陳某,一邊是言而無信耍無賴韋某,為了維護陳某及其兒子的合法權益,讓他們能安心過好年,興賓區法院執行法官當機立斷,再次召集韋某至法院面對面商談。當韋某再次以各種借口拒絕支付撫養費時,執行法官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的預案,立即對韋某采取司法拘留。當法官宣讀拘留決定書,準備執行拘留時,慌了神的韋某立即表示要打電話與家人商量。面對法律的威嚴,韋某最終當場決定支付拖欠的3000元撫養費。
興賓區法院法官表示,面對執行中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的“老賴”和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通過采取司法拘留、罰款等制裁手段和扣押、拍賣、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其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