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在社會上往往會受到他人的歧視,在某些方面還會受到與婚生子女不同等的待遇。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嗎?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1、非婚生子女是指什么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等。
如,未婚男女在戀愛期間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與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
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類型,如,未婚女性通過醫學輔助身育技術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對生育婦女一方視為非婚生子女。當然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與道德無關,但由于不是在婚姻關系內出生的,仍應歸于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無婚姻關系的時間是在受胎時還是子女出生時各國法律規定有別。但在我國,未婚男女先懷孕后登記結婚,或子女出生后補行結婚登記的,其子女不能稱為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完全適用于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同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社會上出現孤立、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現象還是很多的。通過社會力量,宣傳人人平等,愛人愛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現實中,由于社會對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道德譴責,導致該子女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響。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及普法工作的進一步加強,我相信這種“歧視”會越來越少,社會也會越來越和諧。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74年5月17日《關于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憶婚男女與別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價格體系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付擔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這一規定的含義是:
(1)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純凈贈月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對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可將子女領回去撫養,但生母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非婚生子女有贍養和扶助生父母的義務,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騅、喪失勞動力時,非婚生子女應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4)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踐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應繼份與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們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遺產時,份額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認非婚子女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分娩的事實而產生,一般無需加以特別的證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對待。非婚生子女生父之間的關系,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認領,亦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