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為有夫之婦,程某系離異單身。2013年1月因丈夫出軌與其發生矛盾,李某出于報復心理,謊稱單身,與程某相識并偶爾同居。后李某與丈夫關系好轉,便與程某斷了連系。2014年7月1日李某產下一女小穎。程某認為小穎系其親生女兒,故訴至本院要求撫養小穎。
審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些雙方同居的證據,李某認可與程某存在同居的事實,但否認小穎與程某存在親子關系也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經審理及告知利害關系后,李某、程某帶小穎一同前往鑒定部門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小穎與李某及程某有親生血緣關系,雙方遂在法官主持下就小穎交由程某撫養達成一致。
本案中,關于小穎的身份確認存在二個問題,一個是小穎是李某與其丈夫婚生子女的否認問題;第二個則是小穎是李某與程某非婚生子女的確認問題。審理中,程某已提供了基本證據證實其在李某受孕當月與李某同居的事實并提出進行親子鑒定,李某當時與丈夫鬧矛盾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雖然并不能完全排除小穎系李某與其丈夫所生子女的情形,但因李某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行為,將可能導致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推定程某與小穎的親子關系成立的后果。為切實確認小穎的身份,經法官釋明后,李某最終同意與程某帶著小穎用科學的方法對小穎的身份進行了鑒定,讓小穎在血緣上及法律上都有了明確的身份,也從倫理、法律上使小穎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