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認定雙方的協議與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沖突,應視為無效。經調解,男方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時止。
案情
2013年的冬天,在酒店做前臺招待的趙某在工作中認識了有家室的李某,后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3個月后,趙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想拿孩子逼李某離婚,兩人為此爭吵不休。
2014年7月,趙某同意拿掉孩子,但要李某補償20萬元。李某怕趙某以后再糾纏,便與趙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趙某墮胎后,李某一次性給付20萬。若趙某生下孩子,李某不負責撫養。此后,趙某前往醫院準備做人流手術。
然而,就在趙某等待的過程中,她打起了退堂鼓。原來,趙某已經懷孕近5個月,這個時候做手術存在較大風險,考慮一番后,趙某還是決定把孩子生下來。
2015年1月,趙某和李某的女兒果果(化名)出生。為了生孩子,趙某辭去了工作,此時她沒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兒身體也不好,需要請人護理,趙某覺得經濟壓力很大,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他承擔女兒果果的撫養費。李某拿出當初簽訂的墮胎協議,拒絕支付撫養費。趙某作為果果的法定代理人,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審理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是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父母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雖然趙某與李某曾簽訂墮胎協議,約定孩子出生李某不承擔撫養義務,但此協議與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沖突,應視為無效。作為被告,果果的父親李某不能以該協議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果果隨母親共同生活,李某理應承擔適當的撫養費。
經法院調解,趙某與李某達成協議,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至果果18周歲時止。果果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票據,由李某支付一半。
具體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