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藯l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P>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yǎng),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我們認為,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于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進行約定。起訴離婚的時候法官也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fā),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fā),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比如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