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因探望權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親權,與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存在很大的差別,在探望權案件的強制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的給付或行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強制執行人身。即不能以通過強制要求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個地方讓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強制執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中,要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特別是未成年人是10周歲以上的人的情形下,在探望權的執行過程中,應充分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見,如果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即不能強制執行。
3、遇有被執行人申請中止探望及申請執行人要求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時,應告知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或變更監護人的判決,執行法官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中止探望或變更監護人的決定。因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以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中止探望及變更監護人只能由法院通過訴訟作出判決。在以上中止探望、變更監護人的判決作出前,應中止探望權的執行。
4、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決,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應按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時將案件依法移送到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被執行人是否已構成犯罪應從嚴把握,嚴格按《解釋》規定的標準界定。因為輕易對被執行人判處刑罰,會給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利的影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不利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穩定。
總之,法院有責任和義務保障離婚當事人探望權的實現,也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