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兩年前與丈夫吳某協議離婚,12歲的女兒由我撫養,吳某每月負擔150元的撫養費。2001年開始,我要求增加撫養費,但雙方發生爭執,我一氣之下對吳某發出最后通牒:如果不增加撫養費,就別想再見我女兒。吳某于是以侵犯探視權為由將我告上法庭。我不明白,難道自己為女兒著想還犯法嗎?
答:首先,這個案件里涉及撫養費及探視權兩個問題。現行《婚姻法》中并未明確"探視權"的概念,但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視當然是盡上述義務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也肯定《婚姻法》第29條包括了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的涵義。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更是明確提出了"探視權"的概念。因此,無論按照現行《婚姻法》還是修正案草案將來付諸執行,你的做法都不妥當,吳某作為女兒的父親,有權要求探視自己的女兒。除非這種探視"危及子女身心健康",你才能要求法院通過判決來終止吳某的探視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在決定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時,孩子的意見也是考慮因素之一,某些地方還將探視權及被探視權作為未成年人的一項權利,因此你簡單地拒絕,還可能同時傷害了女兒的權益。
至于撫養費,由于雙方有協議在先,除非各種情況與協議離婚時有了較大變化,你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重新確定撫養費標準。還有,應當了解《婚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女兒的確需要,也可以由女兒自己向父親提出合理的要求。
總之,希望你冷靜地處理這件事,以免好心辦不成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