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饒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后,8歲的女兒小雪跟隨饒女士生活,林先生會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從2009年6月初開始,饒女士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對女兒的探視權利,探視時間為每周六12時到周日下午5時。
林先生訴稱,饒女士與他在教育女兒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異,饒女士經(jīng)常把內心的不滿情緒發(fā)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兒變得膽小孤僻。
庭審時,饒女士表示她從未阻止林先生探視,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視孩子時,時常讓孩子一個人留在車上或將孩子一人鎖在屋里,難以保證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則認為自己是在培養(yǎng)孩子的獨立意識,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輔導班。最后,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就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當事人應該按照雙方約定或者是法院判決的行使方式和時間探望孩子,另一方應該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適當?shù)谋憷坏媒韫首钃蠈Ψ教揭暫⒆印?/p>
法官提示――
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保證孩子在父母離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愛和母愛的共同呵護。因此,父母之間應該加強溝通與協(xié)作,根據(jù)孩子的年齡階段和心智狀況采取適當?shù)慕逃椒ǎWC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應本著有利于增進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則合理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