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如何探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