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雖然離婚,但關心、看望孩子是男女雙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近日,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楊某某自愿定于調解當月起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8:00將孩子送到縣人民銀行門口交由張某某領回,當晚20:00由張某某將孩子送回縣人民銀行門口交由楊某某領回。
2005年1月17日,張某某與楊某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婚后生育一小孩,后因家庭生活瑣事,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判決 :“小孩由女方楊某某撫養教育,并由男方張某某每月支付小孩一定的撫養教育費”。雙方離婚后,張某某多次提出探望孩子而遭楊某某的拒絕,致張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開庭審理并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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