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受當時客觀社會背景和法制建設進程的限制,我國在1980年頒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對于離異夫妻中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未作明確規定,以致人民法院以往在處理該類“于法無據、于情可依”的探視權糾紛時,只能通過調解方式以實現當事人的探望請求。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痘橐龇ǎㄐ拚福返谌藯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該條規定彌補了我國婚姻法中探望權制度的缺失,將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通過立法得以法制化,有利于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并對社會道德起到重要的導向作用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結合審判實踐,筆者對我國的探望權制度及其強制執行問題作一粗淺論析。
一、探望權制度的法理基礎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后,基于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有法定理由不應予以限制或剝奪。從立法目的上看,我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確定父母子女關系時,既要保護子女的利益,也應該關注父母的合法權益,以促進父母子女的整體福利。探望權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立法目的。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另外從民法的權利義務的對應關系上看,既然非直接撫養方同樣應當承擔對女子的,那么作為其對應,自然也應當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權利和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展,是探望權制度的關鍵。各國立法實踐和婚姻法理論普遍認為:探望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下,才應該受到限制甚至被暫時剝奪。我國探望權制度采納了這一立法思想。
二、探望權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
從對子女的撫養權利角度來看,探望權是和直接撫養權相對的一種權利。父母離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撫養方就成為子女親權的主要擔當人,即監護人,取得直接撫養權。而由于婚姻關系的消滅導致了共同生活基礎的不存在,非直接撫養方的親權客觀上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限制),作為補償,法律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權。也就是說,探望權不是產生于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非直接撫養一方父或母根據法律的規定自動取得探望權。因此,探望權的主體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撫養方父或母則是探視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利。這種協助義務一般包括: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本著方便探望人的原則,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望。直接撫養一方不得利用直接撫養所形成的親近關系和便利,唆使子女拒絕探望。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設置障礙,拒絕非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則就侵害了非直接撫養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利,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探望權的立法旨意,探望子女是基于親子關系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是父母之權利,更是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應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考慮,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為出發點。就法理解釋上來說,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考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遺憾的是,我國的新婚姻法立法在規定了父母的探望權時,沒有從被探望子女的角度作相應的規定,因為本應也成為探望權主體之一的子女在現行立法中只是一個任人擺布的客體(最起碼生硬的法律條文給人以這樣的印象),這應當算是我國探望權的一大缺憾,被探望子女的權利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