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在離婚后反目成仇,取得的一方當事人為了報復對方,便把小孩嚴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來,不讓對方接觸,使對方無法正常看望自己的親生骨肉,內心非常痛苦,最后,無撫養權一方當事人在多次與撫養方當事人及其親屬交涉無效的情況下,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如鄧某和談某離婚后,婚生兒子由談某撫養。但談某害怕小孩與鄧某接觸多后會加深感情而離開自己,同時也希望在精神上折磨鄧某,便經常把兒子交給其親屬或朋友照看,一直拒絕鄧某探視兒子。于是,鄧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對小孩的撫養權。類似這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在2001年番禺法院就審判了2宗,占3.8%。
針對當前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增多的現象和起因,我們認為解決好這類案件,不僅關系到維持社會安定團結,更關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為確保能正確合法、合理地調處好這類糾紛,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注意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要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要落實好這項原則,在審判中我們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一是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于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同,則要考慮小孩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權衡利弊,避免因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對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二是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學時期是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時期,也是其世界觀形成的最關鍵時期,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小孩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因此,法院在調處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其三,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愿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考慮將獲得權的一方是否真正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與對方爭兒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與對方賭氣,而并非出于對子女成長考慮,這些人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后,很可能對兒女的教育漠不關心,放任自流。對此,人民法院在審判時要注意細致調查,認真了解雙方當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性格特點,撫養能力、文化水平和對小孩的關心照顧情況慎重考慮,才能作出正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