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離異的父母可起訴爭取子女探望權
探望權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經判決離婚的雙方,是否有權利探望不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的,當事人可就此單獨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還規定,當行使探望權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