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無為縣高溝鎮的田某與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一子。2006年8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婚生子小龍(化名)由張某撫養,田某可隨時探視。離婚后,田某認為張某對孩子生活、學習不夠關心,幾乎每周都去探視兒子,并經常在探視時,講一些影響父子感情、引發父子矛盾的話,張某對此十分惱怒,雙方為此多次發生吵鬧,給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帶來極其嚴重不良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探視權是離婚父母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影響孩子和身心健康和離異雙方的正常生活為限。田某的探視已明顯對孩子的身心和雙方家庭產生了不良影響,其離婚協議中又未對探視作具體約定,故依法對田某的探視作出判決,田某探視其子小龍的時間為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寒、暑假除外),并得事先與張某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