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太今年65歲,退休工人,因老伴去世早和獨生子相依為命,兒子大學畢業后在外地就業結婚。2000年5月孫子出生,李老太太高興的就到兒子處一起住,一直照顧到孫子斷奶后,就把孫子領回家撫養,兒子和兒媳除放假回來照看外,全由李老太太一人照看孫子。去年8月兒和兒媳突然離婚,孫子由兒媳從奶奶身邊接走撫養,李老太立感失落。春節前奶奶想念孫子,就去探望孫子,并商量兒媳領孫子回家過春節被拒絕。李老太太因思念孫子就常與孫子通電話,孫子也鬧著要找奶奶,為此兒媳以李老太太打電話太多擾亂她和兒子的生活為由,提出她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是孩子的合法的人,禁止李老太太打電話和探望她兒子。李老太太認為她為孫子付出的比兒和兒媳多,不讓探望孫子是對她精神上的折磨。那么,李老太太有無單獨探望孫子的權利?
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和直接相對的一種權利。父母離婚后,取得直接撫養子女權的一方,就成為子女的監護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我國第38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為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撫養時間長短不是決定探望權的依據,李老太太雖與孫子共同生活6年,相互間有深厚的感情。在現實生活中,象李老太太那樣撫養孫子女和外甥子女的確有不少,老人為子女甘心情愿無私奉獻,隔代親和疼愛之心可以理解。但按照法律規定李老太太不能單獨行使探望權,可以在其兒子行使探視權時,一起探望孫子。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是指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應履行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利的義務。探視應本著方便探望人,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望時間。如果子女拒絕探望時,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說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權不僅是父母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是因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的,許多父母在協商時就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甚至以不利于子女成長為由阻礙或拒絕探望,侵害了對方的探望權利時,有探望權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李老太太要求領孫子回家過年、過節,也只能由其父母協商決定,奶奶或其他人未經直接撫養人同意無權領其回家過年。父母婚姻關系雖解除,但其血緣關系沒有斷絕,其親情關系也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