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2月生育一女叫李娜。2004年11月,夫妻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李娜隨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負擔女兒生 活費100元至女兒18周歲止,女兒的醫療費。教育費由李某負擔。離婚后,李某一度協助王某探望女兒,近來,王某、李某為探望女兒產生糾紛,王某遂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對其應當享受探望女兒的權利予以明確,即每月探望女兒二次,于每月雙周的周六上午8時30分至李某家中接女兒回家,下午4時30分前將女兒送至李某家中。
法官點評:我國規定,父母離婚后,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子女,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王某要求行使女兒探望權的請求,對孩子的正常學習及生活并無不良影響,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