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的中止條件
a. 未成年子女不滿2周歲的。b.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暴力傾向或正在受刑事處罰的。c.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間。d.未成年子女在國外旅游或求學期間。e.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青少年違法行為或有賭博、吸毒等行為的。f.申請探望權一方系參加邪教組織的。g.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由于種種原因,審判實踐中不少離婚案件的雙方喪失天良,以種種不符合法律的借口,堅決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法官針對此類案件權衡利弊后,強行判決一方撫養子女。由于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風尚要求,因此,筆者建議,該行為亦屬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之一。
2、探望權的終止
由于法律沒有探望權的終止規定,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可以考慮:a.子女已滿16周歲。b.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c.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d.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e.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f.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g.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3、探望權的執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在美國,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措施是:對拒不執行判決、具有蔑視法庭情況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也可以在規定時間進行變更監護權的聽證,取消監護人的監護權。有的州甚至還規定每次賠償200美元,對于涉及子女監護權的制裁具體表現一是刑事責任:處罰款最高為1萬美元或監禁1年。二是民事賠償責任:對失去為孩子服務的機會所造成的感情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為使孩子恢復原狀所花的費用。
關于探望權的執行問題,首先應當明確被執行人不能是子女,只能是享有撫養權的一方。其次,還應考慮到探望權人若違反法律文書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應受到的法律制裁。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及我國憲法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撫養權利濫用而妨礙探望權的行為人實施拘留和罰款,我國亦應規定拘留的最長時間及罰款的最高數額。筆者建議: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處以3000元以內的罰款以明確對探望權執行罰款的最高數額,對拘留的時間定為1~15日等,以此達到法律的威懾作用,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親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