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看孩子能否將孩子留宿?
在父母爭執不下的情況下,7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就這起探望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從2011年6月起,原告李某在婚生小孩6周歲以前每月可探望小孩3次,探視時間為周末(星期六或星期天)上午9時至下午6 時;小孩7周歲以后每個周末可以探視小孩1次,探視時間為星期六上午9時至星期天上午9時,探視接、送地均為兒子住處,被告應予以協助。
原、被告于2005年登記結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4歲男孩由被告撫養成年,原告不承擔任何撫養費;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某小區房屋一套及家中其他財產、存款、國債、證券歸被告。雙方離婚協議中對小孩的探視問題未做約定。原、被告離婚后,雙方曾再次同居,最終還是不和分居。此后,小孩由被告撫養。2011年春節期間,原告要求探望小孩,被告在與原告協商過程中,提出原告在小孩未滿16歲之前不能留宿小孩、在沒有告知被告的情況下原告不能擅自去被告處探視等條件,原告認為這些條件不合理,未在協議上簽字。此后,因原告與被告在是否留宿探視上未能達成一致,被告對原告的探視要求未積極予以協助使原告未能探視到小孩。原告遂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與被告協議離婚時原告主動放棄房子及家中所有財產給了被告,為了被告有良好的經濟條件撫養兒子,離婚不久,原告曾多次要求探望兒子,被告總是拒接原告電話。被告向原告出示一份探望協議,并在協議中對原告探望兒子設置了許多不合理限制。原告未簽協議,于是被告不允許原告探望兒子。
被告認為,兒子尚年幼,原告沒有固定住所,性格又暴躁,改變生活環境對小孩身心健康不利。建議原告每月未或寒暑假可以探視一次,探視前還應該取得被告同意并及時將小孩送回,探視接送地點為被告住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依法有探望婚生子女的權利。原告有職業收入且有固定住所,被告未舉證證實原告性格上的缺陷。原告探望小孩,可以使小孩感受母愛,彌補原、被告婚姻解體給小孩造成的家庭破碎感,被告應依法履行探視協助義務,不得拒絕原告合法的探視要求。離婚時雙方對探視權未作出約定,事后也達不成協議,綜合原、被告各自的撫養務件,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酌情對原告訴請的探望時間依法予以調整,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