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生與前妻于2007年離婚,兒子當時還小,判給前妻,后前妻將孩子帶回湖北老家撫養。
這些年來,由于前妻的阻擾,張生一直無法與兒子見面。最近得知兒子到梅縣打工了,張生想相見,但前妻不肯給聯系方式。
請問這事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嗎?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在離婚時被判于一方,另一方除因特殊原因外,應享有探視的權利,且負責監護子女一方應提供便利。但是,這些法規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
張生的兒子現在已經27歲了,從法律上已經是個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張生前妻的監護責任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現在張生如果想見兒子,已經不能再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前妻予以協助。
這種情況下,張生可以通過熟人多方探訪兒子的下落,也可以通過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委會查找聯系方式,直接與其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