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為了爭得孩子的撫養權,在協議中承諾保證配合對方探視,否則支付巨額違約金。離婚后卻屢屢阻擾探視,當初的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3月23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為探視權受侵害而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案件。
2009年8月19日,丁某(女)與楊某(男)在宛城區民政局協議自愿解除婚姻關系,楊某為了爭得對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提出一定會配合丁某對孩子的探視權利,否則支付巨額違約金。得到對方保證后,丁某做出了讓步,雙方隨后達成協議:婚生的兩個孩子隨楊某生活,丁某有權探望子女且每月探望時間不少于4天,若楊某不讓探望,每次向丁某支付違約金10000元。雙方離婚后,因探望子女問題而經常發生矛盾,楊某多次拒絕丁某的探視要求。丁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按協議約定的探望方式協助行使探望權,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權系法定權利,原告丁某主張的探視權及要求被告楊某給予協助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離婚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行性和禁止性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確認有效。雙方對婚生子女的探視方式及違約情形有明確約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處理探視子女問題時應以雙方約定優先。本案中被告楊某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協助原告丁某行使探望權的義務,已構成雙方約定的違約情形,故對原告的違約金請求予以支持,但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狀況及被告的經濟條件,酌情予以減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楊某協助原告丁某行使探望權,探望方式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被告楊某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