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離異夫妻把孩子當作懲罰報復對方的武器,拒絕對方探視孩子。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權行使受阻時應如何索要探視權?
一、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如何爭取探視權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說,探視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系,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二、如何索要探視權
(一)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三)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四) 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于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三、探視權怎樣執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應與審判掛鉤,即探視權的審判工作應兼顧執行工作
首先,在調解探視權時,要將工作做細做實。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較為熟悉,掌握雙方的離婚原因、矛盾焦點,而這些情況與探視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審判人員應根據上述情況,圍繞探視權的特殊性做工作,盡量化解雙方在探視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執性的調解書。而不可為圖快結案,不顧以后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草率協調,從而給執行工作帶來被動性。
其次,雙方調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決。法律文書主文不宜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規定得過細,如在某月某日某時至某時某地進行探視,這樣詳細的規定可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致使申請人的探視權無法實現,同時也會造成權利人申請執行后執行法官難以操作。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文書中只需寫明“某某每月探視其子(或女)某某幾小時”即可。這樣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自愿協商探視的時間及地點,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確定。
(二)、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為主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執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系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
探視權的執行申請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執行申請,其具有反復多次的特點,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有多次的探視申請權利。如果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反復申請,法院不斷介入,這樣必將牽扯雙方當事人無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雙方當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給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利的環境,也減少了法院執行的工作量。
(三)、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采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采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執行法官在旁跟隨。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說服教育,宣講法律,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后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四、孩子拒絕探視該怎么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于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后對癥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身處離異家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源于父母的關愛。合理的行使探視權,可以增加對孩子的關愛,盡可能地彌補對孩子帶來的愧疚。如果離異的一方長期拒之門外,不讓其接觸孩子,或者探視子女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等情形。那么,您可以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提取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請求。
探視權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應當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關注此類案件的執行。如果自己的探視權得不到實施的時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撫養方和平協商,平心靜氣的方式才能讓孩子少受傷害,只有到萬不得已時才選擇訴訟的方式來索要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