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時下,探視孩子是離異夫妻爭執最多的問題,常常使當事人處于“是冤家還要聚頭”的尷尬局面。記者收集下面三個案例,讓更多的人來了解探望權該如何行使。
離婚雙方不能協議放棄探望權
案例:崔某與妻子楊某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其婚生女兒由崔某撫養,楊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一年后,楊某遭遇車禍致殘,期間未能按期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在崔某的要求下,雙方達成“楊某不承擔女兒撫養費、也不得探望女兒”的協議。“協議”簽訂后,思女心切的楊某要求探望女兒時被崔某拒絕。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探望女兒的權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協議”內容涉及身份關系,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現原告要求探視女兒,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楊某在每個星期六的上午探望女兒,崔某應予以配合。
說法: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不過雙方在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具體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所負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主要通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同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育權利義務行為還負有協助義務。綜上所述,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另外,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故本案中,楊某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兒的權利。
母親的探望權不能隨意剝奪
案例:少婦李某與丈夫馬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婚生之女、3歲的小佳隨馬某生活,撫養費由其父自行負擔。離婚時,馬某曾與李某簽訂書面協議,承諾小佳每兩個月可以隨母親生活一周。之后,馬某未按承諾執行,多次設置障礙阻撓李某探望女兒。2012年8月初,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馬某履行承諾,確認自己的探望權,并增加平常探視時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同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探視問題馬某曾給李某作出書面承諾,她要求被告履行承諾并無不當,但鑒于小佳尚且年幼,李某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從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考慮,她要求每兩個月接走小佳一周,對女兒的生活規律不利,故對這一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探視時間,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后每個星期日的上午8時至11時30分在馬某的居住地,由馬某陪同探視小佳。
說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被告馬某無故違反承諾,長時間阻撓李某探望女兒。因此,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以判決的形式明確了爭議雙方對子女探視的時間及方式,維持了父母子女之間應當享有的親情關系。
恣意行使探望權被法院叫“停”
案例:梁某與鄰村男青年孫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亮亮今年10歲,系小學3年級學生。2009年,梁某與孫某因感情破裂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約定亮亮隨母親一起生活,孫某每兩周到梁某處探望兒子一次。一年后,梁某組建了新的家庭,一家三口開始了新的幸福生活。孫某離婚后孤身一人,漸漸地不再履行離婚協議的探望約定,而是越來越頻繁地到學校探望孩子,有時還當著亮亮同學的面,訴說前妻的不是。在孫某的影響下,亮亮產生了自卑感,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在多次找人勸說未果后,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止孫某的探望權。法院審理后認為,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行使探望權時必須遵守協議約定或裁判確定的方式和時間,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響。現孫某的探視行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應依法暫時中止其探望權,遂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中止孫某的探望權。
說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案中,梁某與孫某在離婚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探望兒子的時間和方式,但被告違反協議,頻繁地到學校探望兒子,并在事實上已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決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權。當然,原探望權人及時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視行為,并經法院確認的,可以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