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的探望權不利于無撫養權一方,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探望權方式和時間。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起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陳先生隔周于周六上午十一點將女兒小陳從李女士處接出探望,于次日晚八點前送回李女士處。
2013年12月3日陳先生與李女士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小陳由李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可探視女兒1次,僅陳先生本人探視并在李女士監護下進行,探視權的行使不得影響孩子及李女士的學業、工作、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
離婚后,陳先生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后被法院判決駁回。
陳先生認為,其多次要求探望女兒小陳,均被李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陳先生每月探望孩子四次,具體方式為每周五下午由陳先生至幼兒園或學校將孩子接回陳先生住處,下周一上午上學之前,陳先生自行送孩子返回學校。寒、暑假期間孩子在陳先生處居住,遇到小長假節日(如國慶、五一等)則按假期的一半時間在陳先生處居住。孩子與陳先生共同居住的寒、暑假期間,李女士可隨時探望。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作為女兒的父親,基于血緣關系形成的父女情感不能因離婚而發生變化。離婚后,雖不直接撫養女兒,但仍享有探望權,通過行使該權利,不僅能維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愛,亦能通過與子女交流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故對陳先生要求探望女兒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時間和次數不利于女兒與陳先生父女間的情感培養和交流,也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現陳先生請求將女兒接回家中探望的方式符合法律之規定,亦有利于增進雙方感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陳先生請求探望和留宿時間過長,法院酌情主張陳先生隔周探望女兒一次,探視方式為周六上午十一點陳先生到李女士處將女兒接出探望,于次日晚八點前由陳先生將女兒送回李女士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行使探望權遵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原則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雖雙方可以就探望的時間、方式進行協議,但探望協議應當遵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
探望權行使方式,分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且探望方式不能嚴重影響子女的學習和生活規律。本案中,原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時間和次數明顯不利于未成年女兒與其父親之間的溝通,但陳先生作為父親請求探望女兒時間過長,故法院酌情主張陳先生隔周探望女兒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