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家住沙坪壩的宋林和妻子胡琴分居一年多。上周,他接到法院打來的電話,妻子已經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和他離婚。宋林同意和妻子協議離婚,但關于兒子撫養的問題,宋林還存在不少疑問。
夫妻倆有個三歲的兒子,一直由胡琴撫養。胡琴提出離婚后,宋林不需要支付兒子的撫養費,但需配合給兒子改名隨胡琴姓,并放棄撫養權和探視權。
離婚時,協議放棄兒子的探望權到底有沒有效?給兒子改名,是否就意味著宋林跟兒子解除了法律關系?兒子改名之后,胡琴還能不能再找宋林索要兒子撫養費?這些問題,宋林很疑惑。
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何佩君律師:宋先生的疑問涉及到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探視和姓名權三個方面的問題。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母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母交流的權利。所以,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它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任何一方都無權放棄,也無權剝奪。離婚協議中關于放棄探望權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就算兒子改名之后,胡琴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仍然可以再找宋林索要兒子撫養費。
關于姓名權的問題。《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第1款又規定:戶口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父母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為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