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問:我和老婆感情不和,準備協議離婚。老婆提出,孩子歸她,讓我一次性給孩子撫養費。同時她還提出一個附加條件:離婚后,我不能去看孩子。理由是:孩子小,如果她再婚,會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希望我不要去打擾孩子的成長。我可以接受她提出的其他條件,就是不能接受這個附加條件,請問:法律對于探視孩子是怎么規定的?
羅律師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本案中,您與妻子離婚后,如果孩子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的話,您依法享有探視權。根據我國法律,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