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劉X;被告:卞友X。原告訴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6月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卞文X由被告撫養,當時雙方口頭協商原告可每周一次及寒暑假、各節假日探望小孩。2007年原告至蘇州定居生活,不能實現每周探望小孩的權利,為使小孩身心能健康成長,不影響原告與兒子的母子親情,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暑假、寒假、國慶節、五一節將卞文成接到身邊探望,探望時間分別為暑假8月份30天、寒假10天、國慶節7天、五一節3天。
被告辯稱:原、被告經法院調解離婚時,雙方當時口頭約定原告可于每周日上午8時將小孩接走,晚上送回。原告探望卞文X,我并沒有阻止。但原告曾經將小孩強行接走3天和5天,小孩情緒因此出現異常,不能安心呆在幼兒園。在原告將小孩接走探望過程中,有一次小孩在玩耍中出現疝氣,是被告及時帶小孩前去治療。原告要求將小孩長時間帶走探望,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長,被告不能同意,只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小孩1天。
建湖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X與被告卞友X于2006年6月19日經本院調解離婚,調解約定婚生男孩卞文X(2003年12月24日出生,即將于2010年秋進入小學讀一年級)由被告撫養,對原告應承擔的撫養費被告表示放棄,當時雙方口頭協商原告可在卞文成放假時予以探望,原告行使了探望權。2007年,原告至蘇州市定居生活,雙方為原告探望小孩的方式問題多次產生糾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判】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對婚生男孩卞文X行使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原告作為母親對卞文X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與卞文X的來往,及時、充分地了解卞文X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卞文成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卞文X和原告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卞文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卞文X的健康成長。原告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原、被告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子女有兩種方式,一為看望性探望,一為逗留性探望,結合本案原告定居蘇州市的實際情況,原告主張逗留性探望的方式,由原告在卞文X放長假時領走探望卞文X并按時送回,有利于原告和卞文X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將小孩長時間帶走探望,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辯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于卞文X每年放暑假、寒假、國慶節時從被告卞友明處將卞文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探望時間分別為暑假8月份15天、寒假農歷正月初五之后5天、國慶節3天,被告卞友X應予協助;原告劉X行使探望權完畢,應及時將卞文X送至被告處。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劉X與被告卞友X各半負擔。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效力。
【評析】
本案所涉探望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異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往往矛盾比較尖銳,情感上對立色彩較濃,雙方很難就子女探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從而因此產生諸多糾紛,比較典型的就是父母雙方圍繞子女探望方式存在的分歧。
一、探視權的核心價值
探視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的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探望方式的種類
對探望的方式,無論是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探望方式一般可選擇“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看望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
逗留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是子女已經上托兒所或讀書后,放寒、署假時,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探望小孩并無異議,但就原告探望小孩方式問題,存在嚴重分歧,原告堅持逗留性探望,被告堅持看望性探望,致最后未能達成協議,承辦法官考慮到原告定居蘇州,采用看望性探望的方式探望小孩,既不方便原告及時探望小孩,更會對小孩的身心造成個、很大的疲累,采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以增加小孩與原告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小孩的家庭破碎感。
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從而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得到切實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