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區法院執行申請人車某與被執行人賈某離婚糾紛一案,請求事項為被執行人給付車A(雙方當事人的兒子)撫養費,被執行人請求行使探視權。此案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但是探視權卻不能強制執行,經過執行員做工作,申請人同意讓被執行人見孩子,此案執畢。
探視權案件是新類型案件,案件的執行標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債權或者物品,《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中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都不適用探視權案件的執行?,F實生活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就探視子女達成了協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對另一方探視子女,但到了探視的時候,被執行人總是以種種借口不讓探視,導致探視行為無法實現。還有一些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用哄騙孩子等手段阻礙對方探視孩子,導致探視權無法實現。
探視權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的特點,當事人申請執行后,如果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通常只能做當事人的工作,不能單一的采取執行措施。如果當事人思想反復,會給法院加大工作量。加之行使探視權不是一次就可以完結的,是需要長期行使的。執行期限規定為6個月,在執行期限內滿足當事人探視要求,案件便算作執結,此后如另一方再阻撓探視,當事人是否還需要繼續申請執行?如果繼續申請執行,無形中就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且在探視時,執行干警只是讓申請人見到子女就可以離開,不可能不離左右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每次探視子女持續時間都較長,法院執行人員也不可能全程陪伴。
要確保探視權很好地實現,最佳方法就是走人性化執行這條道路。即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審理中消除雙方對立情緒,在執行過程中,也要把思想教育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促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能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得當事人認識到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礙和人格缺陷,導致有些孩子出現自私、膽小、怪僻、冷漠的性格特征,如果雙方為探視權再申請法院執行,子女的身心將會受到嚴重影響,探視權的實現也就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這樣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