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前夫于去年9月辦理離婚登記,在協商兒子的撫養權問題時,我們雙方約定他不用給付撫養費,但也無權探望兒子。此后,我帶著兒子獨自生活,再未與前夫有往來。可前夫在今年與我聯系,提出我們雙方達成的以“免付撫養費”換取“放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要求探望兒子。請問,我應該讓前夫探望兒子嗎?
律師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探望權是法律明確賦予的一項權利,中止行使探望權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而不能由離婚雙方隨便協議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所以你與前夫達成的以“免付撫養費”換取對方“放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你應該讓前夫探望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