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權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該法條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法條中“離婚后”三個字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法定婚姻的當事人,對父母的范圍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權其實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只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權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權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天賦權”,其產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間自然的血緣關系,其存在的意義在于滿足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關愛的權利,強化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我國對父母的范圍做了限制,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應增加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的情形。盡管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后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卻不會因為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不管是不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無效,其始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法院在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判決中應同時對探望權做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系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望權。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子女極少與父母輪換共同生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系,在這種情形下,由于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另外,對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經夫妻雙方協議實施的人工生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視為婚生子女關系,可見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將行使探望權的父母范圍擴大到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從而與《婚姻法》中撫養教育的父母范圍保持一致。
二、探望權有哪些內容
探望權的內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來行使探望權,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見面,以見面時間的長短為標準可分為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短期探望又稱暫時性探望,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定期看望子女,這種探望時間較短;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并按時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有權以電話、書信等方式與子女進行交流、保持聯絡。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指在什么時間見面,見面持續時間的長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時間,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協議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并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