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蘇州金夏社區的一對老夫婦,因探望自己孫子被兒子的前妻告上了法院。5月30日,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調解了此案,但也引發出“”的一個新問題:孩子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能探望他們的孫子女嗎?
老人的兒子三年前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
老夫婦天天惦念著小孫子,三天兩頭去孩子媽媽處看孫子。那時,小孩與媽媽單獨住,孩子媽媽表示理解。一年前,孩子的媽媽。為避免新組建的家庭出現矛盾,孩子的媽媽向兩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來她家探望孫子了。老人想不通,雙方為探望小孩經常發生爭吵。孩子媽媽便以兩位老人探望小孩影響她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兩位老人不要再來探望她的孩子。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孩子媽媽同意兩位老人在雙方認可的條件下探望孩子。案件經一番周折至此審結。
那么,孩子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能探望他們的孫子女嗎?
支持原告(孩子媽媽)的觀點認為:我國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也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被告(孩子祖父母)并非孩子的父母親,沒有法律規定的探望權。所以,原告作為法定監護人向被告提出不再探望孩子的要求,也是為了更好地行使其法定監護權。
支持被告(孩子祖父母)的觀點認為: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可以讓孩子獲得盡可能充分的親情,不違背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如果因為父母離婚而斷絕他們之間的來往,有悖于中國傳統倫理道德和習俗。祖父母和孫子女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緣而形成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孩子的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祖父母探望權的具體規定,但這項權利體現了長輩對子女精神上的關心和愛護,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合乎情理,更符合人性,應該獲得法律保護。所以,祖父母的探望權只要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序良俗,就可以大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