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法律救濟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對方行使法定探視權時不履行協助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協助義務,對探視權受到侵犯的一方如何尋求法律救濟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此申請人民法院變更撫養關系,理由是這樣可以促使對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協助義務,避免享有探視權一方的權益被肆意侵犯。因為探視權受到侵犯往往很難舉證證明,受害者常常處于很無助的境地。筆者認為,把變更撫養關系作為探視權的權利救濟途徑不妥。探視權的設立兼顧了子女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權益,在這兩種權益中,子女的權益是側重的。探視權的設立使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能夠盡可能的接受父母雙方的關愛,以避免或盡量減少單親家庭給孩子日后的成長留下的陰影和傷害。同時,探視權的設立可以使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另一方撫養子女的情況進行監督,所以,探視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撫養權的確立是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的,它更注重的是子女的權利、父母的義務。法律之所以要求法院對雙方的具體情況分析后以確定直接撫養權的歸屬,就是出于對子女權益的考慮。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否則我們應視為當前的撫養狀態是合理、合法的。探視權受到侵犯損害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但若以變更撫養關系來對這種權利的侵犯給予救濟,實際上是對子女權益的一種損害,是以犧牲子女利益為代價來實現探視權的法律保障,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探視權設立的本身即側重對子女權益的保護,若因探視權受到侵犯(父或母的權利受到侵犯)而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損害子女的利益),實際上是對探視權設立目的的一種違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對無故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當事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責任。探視權受到侵犯的舉證困難,在于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沒有搜集證據的意識,如果事先有了這種意識,掌握了一定的取證方法,舉證并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