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藯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探望子女遇阻,能否變更撫養權?
咨詢:一年前,我與丈夫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約定5歲的兒子由王某撫養,每周日我將兒子接來跟我生活一天。后來我每次去接孩子時王某總是以種種理由搪塞,不讓我與孩子見面。一年來,我時時被見不到孩子的痛苦折磨著?,F在我想將孩子要回來由我直接撫養,請問我的要求能實現嗎?
離婚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不讓你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你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王某長期不許你探望兒子,剝奪了你的探望權,其行為嚴重違法,也嚴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
知識延伸: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