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農民王大爺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歡,辛苦務農與僅有的兒子相依為命,兒子結婚后孫子童童的出生,讓王大爺欣喜不已,孫子斷奶后,兒子兒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大爺便在鄉下老家一人照看兒子,這一照顧便是7年。然而,一場車禍奪去了兒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大爺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孫子身上。后來兒媳再婚,覺得老人經常探望孫子,破壞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絕王大爺再次探望孫子,后因王大爺兩年來未見過孫子,與兒媳又協商未果,便將兒媳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幫助自己實現對孫子的探望權。
【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大爺是否享有探望權,隔代探望權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此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大爺不享有探望權,隔代探望權不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38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孩子的祖父因不具備探望權主體資格而不享有探望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大爺享有探望權,隔代探望權應受法律保護。雖然法律上祖父不是探望權的主體,但本著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則,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應適度擴大探望權主體,保護隔代探望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保護隔代探望權的正確行使,不僅能促進與子女的情感交流,減輕童童的生活孤獨感和家庭破碎感,還能延續老人的血緣親緣,平撫失去家人的心理創傷,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允許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從童童角度考慮,親情的維護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會存在感和自我歸屬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時,對老人也是心靈的慰藉,給老人帶來生活的希望,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充分考慮被告撫養兒子童童的實際情況,可利用節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時間適時適用。探望權期間,如果存在對童童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童童的身心健康。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