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鐘某(男)和方某(女)是同縣人,兩人在2007年相識后經雙方父母撮合,2008年3月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第二年就生下一個兒子,名叫鐘小某。兩人把孩子帶到一歲的時候就一起到外地打工了,孩子被留在家里,一直由鐘某的父母扶養。鐘小某非常聰明懂事,鐘家二老甚是喜歡,一天到晚都帶在身邊,祖孫相處的非常愉快。
然而2012年5月,由于鐘某收入低,兩人吵架頻繁,矛盾沖突不斷,方某向鐘某提出離婚,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兩次裁決,法院同意兩人離婚,法院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孩子撫養權判給了方某,鐘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且擁有探視權。
離婚后沒多久,鐘某和方某就各自重新組建了家庭,但是鐘某卻一直都沒有在生育孩子,為此鐘某父母多次責怪鐘某,與此同時也非常思念鐘小某。于是鐘某父母經常到鐘小某的學校看望孩子,而且經常把孩子接到家里玩,甚至不愿意將孩子送回方某處。為此方某非常郁悶,因為自己已經重新組建家庭,而且也沒有生育孩子,鐘小某已經成為自己和現任丈夫的唯一疼愛,不愿意看到孩子如此頻繁的和前夫的父母在一起。而另一方面,方某也不希望離婚后鐘某還和自己有任何瓜葛,她認為鐘某一家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自己和丈夫的生活。為此方某多次找到鐘某父母,要求其以后不要再找孩子,而鐘某父母則認為方某不講人情,太自私,于是雙方矛盾激烈。無奈之下,方某將鐘某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決鐘某父母沒有探視權。
本案的重點在于,鐘某的父母是否享有探視權,圍繞這個問題,大致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后,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另一方不得干擾,而應當協助配合。至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場合可以由雙方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裁決。當然,如果由于一方行使探視權對孩子的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法院可以依法中止該父母一方探視權的行使。從該條法規來看,上訴案例中,擁有探視權的主體應當是鐘某,而不是鐘某的父母,因此方某作為法定監護人有權利阻止鐘某父母探望孩子。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沒有規定祖父母享有探視權,但是也并沒有說祖父母不能探視孩子。案例中的鐘小某自小就在鐘某父母身邊長大,感情深厚,雙方經常見面對于鐘小某的成長來說是有利的。而且鐘小某作為鐘某父母的親孫子,擁有血脈關系,不能夠強行切斷這種關系,這不但違背我國傳統習俗習慣,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律師分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分析如下: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雖然規定探視權歸屬于不享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但是這不能僅僅狹義的認為探視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我國法律上目前還沒有規定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視權,但是從眾多法律案例來看,法院是支持祖父母探視孩子的。
第二,法律設定探視權的出發點是保護子女的利益,這也的對于孩子和父母血緣關系的認定。祖父母作為孩子的爺爺奶奶,這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不可切斷的,不會因為夫妻之間的離婚而消失。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割斷的只是夫妻之間的關系,但是無法割斷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血緣關系,這個同樣也可以應用在祖父母和孩子之間。而且從本案例中,鐘某父母和鐘小某關系融洽,孩子也非常喜歡鐘某父母,保護這種融洽的祖孫關系也是保護孩子的利益。
第三,我們都知道,設置探視權的初衷是為了讓孩子健康成長,為了讓孩子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缺失一個孩子成長過程中應有的關懷。毫無疑問,從大部分孩子的成長來看,祖父母的關懷和愛護也是重要的感情需要,祖父母也能夠影響到孩子的成長,促進孩子正常價值觀的形成。因此允許祖父母探視孩子不但不違背設立探視權的初衷,反而有利于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這正是朝著我們預期的法律效果前進的,同樣也符合我們的家庭倫理風俗。
因此總得來說我們還是應當允許祖父母探視孩子的,只不過回到該案例上來,鐘某的父母應當把握好一個度的問題,應當考慮到鐘某和方某已經離婚的事實,不能夠因為自己探視孩子而影響到方某的生活,雙方應當和平協商共同,約定看望孩子的時間和場所,這樣即避免發生沖突,也避免了影響雙方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