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也稱探望權,是一種親權,是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有協助的義務。探視權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200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時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視制度,填補了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空白。《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制度的確立旨在保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婚姻關系解除而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
有關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另一方有義務支持這一權利的行使。
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二)行使探望權必須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三)探視權是在離婚后產生的,沒有離婚,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
(四)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能夠中止或者恢復嗎
對中止探視的條件,《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并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明確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